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建设国家制造业基地的意见》(陕政发〔2006〕38号),进一步加快我省装备制造业做大做强步伐,引导金融资金和社会资金多渠道加大对装备制造业投入,规范陕西省装备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与使用,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陕西省装备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装备制造业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管理。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下称省工信厅)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并会同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负责项目的评审和审核工作,省振兴装备制造业领导小组负责对装备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审定,省工信厅和省财政厅负责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 装备制造业专项资金主要来源:
一是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二是其他资金来源。
当年未下达和未拨付完的资金,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四条 装备制造业专项资金支持方向:主要用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装备制造业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重大技术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等。
第二章 资金支持的范围及方式
第五条 装备制造业专项资金按照“突出重点,集中使用,效率优先”原则,主要用于以下几方面:
- 装备制造业重点发展领域龙头企业和重大技术装备项目。
- 为龙头企业及重大技术装备产品配套的企业和项目。
- 装备制造业重大研发项目及重大科研成果奖励。
- 装备制造项目库的建立、专家评审、项目验收等费用支出。
- 省政府确定的其他用于装备制造业发展的支出。
第六条 资金支持方式。资本金注入、贷款贴息、补助等,以贷款贴息为主。资本金注入主要用于省政府确定的组建集团等重大资产重组类项目、龙头企业的重点项目,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贷款贴息主要用于装备制造业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贴息金额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重大项目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对建设周期在一年以上的具有一定规模的项目,需要在总贷款规模内分期贷款的,可根据项目建设期间的实际贷款情况,跨年度安排和拨付贴息资金。补助主要用于企业技术研发项目、成果奖励等,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 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装备制造业专项资金将不再予以支持。
-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八条 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国家和省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发布专项资金年度项目指南,确定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省工信厅组织编制全省重大技术装备发展规划和重点项目计划,协调相关政策的落实,组建项目评审专家库。
第九条 省工信厅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申请的组织工作。中央在陕企业直接向省工信厅申报,省属企业由省级企业主管部门或省级企业集团公司负责向省工信厅申报,其它企业按属地化原则,由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签同级财政部门后向省工信厅申报。
第十条 企业申报装备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提交的材料:
1、企业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文件。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
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及批复或核准、备案文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企业上年度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告(资产负债
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5、申请贷款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设备)贷款合同。
6、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装备制造业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审批程序:
- 省工信厅负责项目库的建立,并会同省财政厅等相关部门和专家依据本办法和年度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提出初审意见,报省振兴装备制造业领导小组审定。
- 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按照省振兴装备制造业领导小组审批意见,下达项目投资计划。
第四章 资金使用及管理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按照下达的项目投资计划办理拨付手续。补助资金按项目计划确定的补助额度先拨付80%资金,其余20%在项目完成后,由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验收审核后拨付;贴息资金将按项目贷款年度发生的利息额一次或分次拨付。
第十三条 申请拨付项目资金应向省财政厅报送的材料:
- 企业使用装备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申请报告(含项目进展情况说明)。
- 项目审批部门的批复或核准、备案文件。
- 固定资产投资(设备)贷款合同(贴息方式企业提供),资金进账单复印件。
- 国库拨款备案说明。应列明:企业名称、开户行、拨款的银行账号(加盖企业公章)。
第十四条 企业收到拨付的装备制造业专项资金时,按有关规定作相应的财务处理。其中:贴息资金作为补贴收入计入当期损益,补助资金作为国家投资计入资本公积。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后,两年内(含计划下达当年)未实施的项目,取消该项目支持计划;以后年度重新实施的,重新申报。取消的项目计划,纳入当年专项资金总指标重新安排。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装备制造业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在项目完成后,需将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报省工信厅和省财政厅,并接受省工信厅和省财政厅的监督。省财政厅和省工信厅组织对装备制造业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年终将项目执行情况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专题报告省振兴装备制造业领导小组。
第十七条 对于申报材料弄虚作假、骗取和挪用装备制造业专项资金以及对装备制造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正常监督检查不予配合的企业,将根据具体情节给予以下处罚:
1、追回或核减已安排的专项资金;
2、取消三年内申请装备制造业专项资金的资格;
3、对违反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章 其 他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原以陕财办企〔2007〕84号文件下发的《陕西省装备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