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省管县财政局、商务局,省级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我省商贸流通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专项资金促进商贸流通产业发展的引导和带动作用,我们制定了《商贸流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商务厅
2014 年6 月11 日
商贸流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促进我省流通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强商贸流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3〕469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3〕28号)和《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办法》(陕财办预〔2013〕81号)、《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陕财办预〔2013〕80号)等有关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权责划分〕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会同商务部门共同管理。财政部门负责预算下达、资金拨付和组织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商务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项目管理、确定、验收,会同财政部门对具体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三条〔资金来源〕
1、省级财政预算按年度安排部分;
2、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切块部分。
第二章 资金使用
第四条〔使用原则〕
1、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分级管理;
2、坚持公开、公正、透明;
3、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
4、坚持科学运作、注重效益。
第五条〔适用范围〕专项资金按项目管理,主要支持以下内容:
1、民生商贸服务类项目,包括家政服务、大众化早餐工程、美食街区建设、社区商业、蔬菜进社区等;
2、与生产流通直接相关的服务类项目,包括生产生活资料商贸物流、酒类肉类流通追溯、品牌促进、电子商务、镇超工程、农产品流通网络建设等;
3、与公共服务直接相关的服务类项目,包括市场监管、市场监测、商贸服务行业统计、应急调控等;
4、与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相关的服务类项目,包括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二手车流通、旧货流通、流通领域节能减排和绿色低碳流通体系建设等;
5、其他经确认的商贸流通领域服务类项目。
第六条〔支持方式〕专项资金根据项目不同性质和投资规模、效益,分类采取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直接补助、股权投资等方式。
1、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的,对当年确认安排的项目,待竣工验收合格后予以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不超过总投资的30%;
2、采取贷款贴息方式的,对项目建设期贷款实际发生的利息予以补贴,贴息率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贴息额不超过同期实际发生的利息额,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3、采取直接补助方式的,除必须由财政负担的公益性项目外,对单个项目补助额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
4、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的,财政资金直接拨付到省级投融资平台,由其代表政府进行投资,单个项目投入视投资规模而定。
专项资金应当用于项目建设、设备购置安装等与项目建设实施直接相关支出,不得用于征地拆迁、车辆购置(除经批准指定设备用车)及人员经费、设施维护等经常性开支。不符合规定支出范围的,不得纳入项目总投资。
第三章 项目和预算安排
第七条〔申报程序〕项目实行属地化管理,各市县应当积极采取措施,根据每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提早确定支持重点,加强财政项目库建设和项目前期准备。除商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的公共项目外,其余项目均由市(县)级商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逐级上报。
第八条〔项目确认〕省级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市县初审圈定的入围项目采取竞争性评审,组织专家组通过项目陈述、查验资料、现场答辩、实地考察等环节进行综合评分,根据排名结果确定扶持项目并网上公示后,下发项目安排计划。
第九条〔项目验收〕项目企业在规定建设期内提出验收申请,各级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开展项目验收,形成验收报告并逐级上报,谁组织项目、谁负责验收。其中县级验收率达到100%,市级复查率达到60%,省级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抽检,省级抽查率达到30%,验收率依次类推。
第十条〔资金拨付〕对确认并经验收合格的项目,由市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商务部门向省级财政部门、商务部门提出资金申请报告和初审意见。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商务部门依据初审意见及复查验收情况,逐级将资金如数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分工责任〕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商务部门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由财政部门统一组织,商务部门具体实施。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商务部门加强对本地区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组织实施〕商务部门根据不同属性项目,设定绩效目标,分类制定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办法,对建成项目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综合评价,客观公正反映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财政部门会同商务部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下一年度资金和提高项目管理水平的决策依据。
第十三条〔违规违法〕专项资金按照“谁申报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对于截留、挤占、挪用、骗取资金等违法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14年 7月 11日起 施行,有效期至 2019年 7月 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