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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11-09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财税政策的意见》(陕政发〔2012〕34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文资〔2012〕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安排,专项用于提高我省文化产业整体实力,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战略性调整,推动文化产业跨越式发展。

  第三条 省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体现国家文化发展战略和我省文化产业发展规划,符合文化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及公共财政基本要求,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资金分配和拨付,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 支持方向与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

1.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对省属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过程中有关费用予以补助,并对其重点文化产业项目予以支持。

2.培育骨干文化企业。对省级大型文化企业集团实施的重点文化产业项目予以支持;对文化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联合兼并重组和股改等经济活动予以支持。

3.构建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对中央和省上文化改革发展规划所确定的重点工程和项目、文化产业园区和示范基地建设、文化内容创意生产等予以支持,并向特色文化产业和新兴文化业态倾斜。

4.促进金融资本和文化资源对接。对文化企业利用银行、担保、保险、风险投资等渠道融资发展予以支持;对文化企业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等活动予以支持。

5.推进文化科技创新与文化传播体系建设。对文化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和重点文化产业项目予以支持;对文化企业开展高新技术研发与应用、技术装备升级改造、数字化建设、传播渠道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等予以支持。

6.推动文化企业“走出去”。对文化企业扩大出口、开拓国际市场、境外投资等予以支持。

7.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文化产业发展领域。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包括:

1.项目补助。对符合支持条件的重点发展项目所需资金给予补助。

2.注入资本。对符合支持条件的骨干文化企业注入国家资本金。

3.贷款贴息。对符合支持条件的申报单位通过银行贷款实施重点发展项目所实际发生的利息给予补贴。

4.担保奖补。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及担保机构为中小文化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给予奖励补助。

5.保费补贴。对符合支持条件的申报单位通过保险公司实施重点发展项目所实际发生的保费给予补贴。

6.风险补偿。对风险投资公司投资文化产业项目发生的净损失给予风险补偿,对其投资文化企业上市的给予奖励。

7.绩效奖励。对符合支持条件的申报单位按照规定标准给予奖励。

8.其他财政支持方式。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七条 省财政厅根据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文化产业发展需要,于每年6月份印发下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按要求进行申报。

  第八条 项目申请人为在我省境内设立的文化企业,以及从事文化产业相关工作的部门、事业单位及其他机构。

  第九条 项目申请人除需按要求提交资质证明和专项资金申请文件外,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项目补助的,需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相关合同等复印件。

2.申请资本金的,需提供相关经济行为审批文件、企业内部相关经济行为决策文件、中介机构审计报告等复印件。

3.申请贷款贴息的,需提供相关银行贷款合同、利用贷款实施重点发展项目情况说明、已支付贷款利息凭证等复印件。

4.申请资产评估、审计、政策法律咨询等费用补助的,需提供清产核资专项审计业务约定书、付款原始凭证及发票复印件。

5.申请风险补偿的,需提供相关投资证明、合同、原始凭证等复印件。

6.申报保险费补助的,需提供保险合同、已支付保险费凭证等复印件。

7.申请境外投资项目补助的,需提供境外企业注册文件、商务主管部门核准颁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资金汇出证明、项目合同、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资金审计报告和项目补助资金申请报告。

8.申报专项资金的企业,还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经审计的最近两年企业财务报告等复印件。

  第十条 项目申请人应按以下程序进行申报:

  1.省级各部门、资产财务关系在省财政厅单列的省级文化企业,直接向省财政厅申报;

  2.省级各部门归口管理的申报单位,由主管部门汇总报省财政厅;

3.市(区)、省管县申报单位,民营文化企业,按照属地关系,由同级财政部门逐级上报;

4. 企业集团下属单位,通过企业集团统一申报。

  第十一条 省级各部门负责组织本部门及归口管理单位的项目申报工作,各市(区)、省管县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项目申报工作;各省属文化企业负责本企业集团下属单位项目申报工作。

  第十二条 省级各部门和各市(区)、省管县财政部门、各省属文化企业要建立规范的项目审核机制,重点审核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资格,申报程序是否符合要求,有关申报材料是否真实有效等。

  第十三条 省级各部门和各市(区)、省管县财政部门、各省属文化企业在对申报项目初步审核、遴选的基础上,于每年9月底前,按规定向省财政厅汇总报送本部门或本地区、本企业下年度申报项目。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在省级各部门、各省属文化企业和各市(区)、省管县财政部门初审的基础上,组织成立专家评审组,负责审核有关申请材料。属于直接补助的,重点审核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我省文化产业政策,项目可行性及前期准备情况,项目投资概算及资金筹措等;属于间接奖补的,重点审核是否符合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相关证明材料是否真实有效等。在综合评审的基础上,提出扶持项目预算安排建议。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根据专家评审组意见,结合预算管理要求及专项资金规模,研究具体支持项目和金额,纳入财政项目库管理。

第四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按照预算和国库管理规定,编制专项资金预算,下达并拨付资金。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预算一经批复,应严格执行。资金使用单位应按规定报告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及时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建立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库,对获得补助资金的项目实施跟踪管理。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结转和结余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省级各部门和各市(区)、省管县财政部门应当建立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制度,督促资金使用单位及时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有关材料汇总后报省财政厅备案。资产财务关系在省财政厅单列的省属文化企业,按上述要求直接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二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根据需要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主要评价资金使用所产生的经济与社会效益,检查和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项目申请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支持:

  (一)申报项目存在重大法律纠纷的;

  (二)未按规定报告以往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

  (三)受补助项目绩效评价不合格未按要求整改的;

  (四)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处罚未满2年的;

  (五)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省财政厅将收回专项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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