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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资讯(2024年第10期)之——案例警示

时间: 2024-10-17 14:50:20

   



1

未实际参与项目尽调



许某,经查,中金创新(深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1.未实际参与正晖新三板私募投资基金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正晖新三板)、中金创新森得瑞股权投资1号基金管理计划的项目尽职调查和投资决策,存在未充分履行谨慎勤勉义务的情形

2.未对部分私募基金产品进行风险评级。

3.未妥善保存正晖新三板投资者的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相关资料。(深圳证监局于2024年9月6日向徐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上述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七条和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第一款 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第十七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或者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

第二十六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2

推介材料混同宣传



厦门中亚百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沈某某、陶某某、陈某某存在以下问题:


1.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厦门中亚百利在设立共青城宏芯百利一号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时,将该基金投资管理职责委托尚未入职的人员行使

2.未履行诚实信用义务。厦门中亚百利有关宣传材料将公司与海南珺铵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截至2024年8月26日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混同宣传

3.未按照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厦门证监局于2024年9月4日对厦门中亚百利、沈某某、陶某某、陈某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上述行为违反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保证所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3

违规借贷且向协会提供虚假资料



华璞(广东)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华璞股权)存在以下问题:


1.将私募基金财产投向借贷业务。“深圳太苍东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深圳太苍基金”)于2019年12月在协会完成备案,系广东华璞股权在协会备案的唯一只私募基金产品。2019年12月4日,“深圳太苍基金”与深圳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网络公司)签署《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约定“深圳太苍基金”向某网络公司借款599.4万元。2019年12月5、6日,“深圳太苍基金”向单一投资者许某某累计募集599.4万元并向某网络公司转账共计599.4万元,即“深圳太苍基金”的财产全部用于借贷。

2.向协会提供不真实的基金备案文件和信息。广东华璞股权备案“深圳太苍基金”过程中,向协会提供了签署日期为2019年12月6日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承诺函》,承诺“本机构承诺,所设立私募基金不存在不属于私募基金范围的情形”向协会提供了落款日期为2019年12月10日的《备案反馈意见回复》,称“本基金拟以股权投资方式重点投资于高端装备制造、大数据及人工智能等新兴产业龙头企业及具备高成长、高技术、高潜力的中小型企业”,拟投资于3个项目公司,其中并不包括某网络公司但广东华璞股权向协会提供《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承诺函》《备案反馈意见回复》前,“深圳太苍基金”已经与某网络公司签署《借款合同》,并向某网络公司借款 599.4万元。此外,广东华璞股权备案“深圳太苍基金”过程中在协会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了“深圳太苍基金”基金财产银行账户的账户名称、账号、开户银行名称等信息但广东华璞股权在协会自律检查过程中承认并未给“深圳太苍基金”开立基金托管账户,也并未开立基金财产账户。(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于2024年9月6日撤销广东华璞股权管理人登记。)


以上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

(一)【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范围】私募投资基金不应是借(存)贷活动。下列不符合“基金”本质的募集、投资活动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范围:

1.变相从事金融机构信(存)贷业务的,或直接投向金融机构信贷资产;

2.从事经常性、经营性民间借贷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等方式从事上述活动;

3.私募投资基金通过设置无条件刚性回购安排变相从事借(存)贷活动,基金收益不与投资标的的经营业绩或收益挂钩;

4.投向保理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典当资产等《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所提及的与私募投资基金相冲突业务的资产、股权或其收(受)益权;

5.通过投资合伙企业、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含私募投资基金,下同)等方式间接或变相从事上述活动。


以上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四条的规定。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第四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提供私募基金登记和备案所需的文件和信息,保证所提供文件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