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财政局、科技局,省管县财政局、科技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陕西省委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 加快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的若干意见》,引导社会资金投资科技成果转化,省政府设立陕西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以下简称转化基金)。为规范转化基金管理,我们制定了《陕西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陕西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科技厅
2013年1月30日
陕西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陕西省委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 加快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陕发〔2012〕4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的若干意见》(陕政发〔2012〕39号)精神,引导社会资金投资科技成果转化,根据《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1〕289号),省政府设立陕西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以下简称转化基金)。为规范转化基金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转化基金的资金来源为省财政拨款、投资收益、社会捐赠。到2015年,省财政拨款的累计额达到5亿元人民币。
第三条 转化基金以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科技贷款风险补偿和绩效奖励等方式,支持在我省实施的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科技创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
第四条 转化基金遵循引导性、间接性、非营利性和市场化原则。
第二章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库
第五条 省科技厅联合省财政厅建立陕西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库(以下简称成果库),为转化基金的运行提供信息和项目运作支持。
第六条 成果库的建设与运行由省科技厅主管,由陕西省科技资源统筹中心协助实施。
第七条 省内外企事业单位承担国家级、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直接入库;行业、部门的科技计划支持形成的科技成果,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核推荐后入库;由设区市级、县级科技计划(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社会资金支持形成的科技成果,由县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由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入库。
第八条 外资企业、外资研发机构可直接向省科技厅申请入库,经省科技厅审核后入库。
第九条 成果库中的科技成果摘要信息,除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和商业秘密外,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 转化基金的管理与运行
第十条 转化基金的使用以陕西省科技资源统筹中心为出资人代表,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成立转化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决策转化基金使用的重大事项。
转化基金形成的收益,划入转化基金托管银行专户。
第十一条 管委会设一名主任,二名副主任、四名委员。
管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省科学技术厅和省财政厅联合选派,任期三年,可连任。
管委会办公室设在省科学技术厅,为管委会日常办事机构。
陕西省科技资源统筹中心设立转化基金管理中心,负责转化基金的经营管理等事项。
第十二条 管委会的职能主要包括:
(一)审议并批准转化基金资金使用方案,包括创业投资子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的设立、投资与退出方案,科技贷款风险补偿方案和绩效奖励方案等;
(二)向创业投资子基金委派出资人代表、董事、监事或合伙人代表;
(三)审定子基金的合作投资人、科技贷款与科技保险的合作机构;
(四)审议子基金经营团队资质;
(五)审定服务转化基金、子基金科学决策的服务机构目录,包括商业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管理咨询公司等;
(六)审定转化基金的管理费用与资金使用方案;
(七)审定转化基金管理中心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报告等;
(八)审定转化基金的年度报告;
(九)其它决策事项。
第十三条 转化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采取民主投票制方式,一人一票,由管委会以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投票表决的出席委员人数超过全体委员人数三分之二或以上的,投票表决有效。
委员可以、必须以书面委托函的形式委托其他委员代理投票。
第十四条 转化基金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能包括:
(一)向管委会提交转化基金的资金使用方案,包括提交子基金的组建、投资与退出方案,子基金的公司章程或合伙人协议等建议;
(二)向管委会推荐子基金出资人代表;
(三)受管委会委托,管理转化基金使用形成的产权,包括股权、债权等;
(四)协助管委会遴选投资合作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
(五)监督子基金的运营管理、投资决策、收益分配等事项的合规、合法性;
(六)负责向管委会提交子基金的年度报告;
(七)向管委会提交转化基金的年度管理费用使用方案、年度报告;
(八)承办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转化基金每年按照转化基金到位资金总额的1%计提管理费用。管理费用的40%用于保障管委会、管委会办公室的运行,其余用于保障转化基金管理中心的运行。
第十六条 管委会从金融、中介服务机构,以及研究机构聘任专家,组成咨询委员会,服务管委会科学决策。
第十七条 选聘服务机构目录中的商业银行,作为转化基金的托管银行;托管银行每月向管委会出具转化基金托管报告。
第十八条 选聘服务机构目录中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转化基金实施年度审计。
第十九条 转化基金建立公示制度。
第四章 创业投资子基金
第二十条 转化基金与社会投资人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
资子基金。
子基金应依法完成相关审批、登记、备案等事项。
子基金设立后可根据条件,依程序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申请“中央联合地方政府共同设立高技术创业投资基金”补助资金。
第二十一条 子基金可以采取有限合伙制、公司制和其他合法形式。
采用有限合伙制的,转化基金为有限合伙人;其它合伙人不得向转化基金追偿债务或其他偿付义务。
第二十二条 子基金的全体投资人可以一次或分次到位投资资金。
资金分次到位的顺序与数额,由全体投资人一致约定;未按约定投入资金的,视为自动退出。
若分次到位,转化基金的资金按比例到位;若另有约定,从其约定。
后到位资金的投资人不得享有先到位资金获得的收益。
第二十三条 子基金的投资资金应当专户托管于服务机构目录中的商业银行,由其出具资金托管报告。
子基金以合伙企业、公司或其它合法形式创办的法人实体,作为子基金对外投资的出资人。
子基金应当按合伙人协议、公司章程或其他协议中载明的约定,决策子基金的使用及收益分配等事项。
第二十四条 转化基金在单个子基金中的投入比例不高于子基金总额的20%,且投入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五条 子基金60%以上应优先投资陕西科技型中小企业,具体比例在子基金章程中约定。
子基金的投资应当符合陕西省、国家的技术政策和产业政策。
第二十六条 子基金的不得从事贷款或上市股票(投资企业上市除外)、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也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
子基金在存续期内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保证等,形成或有债务。
子基金的待投资金应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不得购买高风险的理财产品。
第二十七条 子基金对单一公司或单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的投资额原则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30%。
第二十八条 子基金的存续期一般不超过8年;转化基金在存续期满前退出时,联合投资人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九条 全体投资人对子基金的投入资金和子基金投资回收的资金,应当分别专户存储,并分别托管于服务机构目录中的商业银行。
第三十条 子基金存续期产生的股权转让、分红、清算等资金,应进入子基金的托管账户,不得循环投资。
第三十一条 转化基金与合作投资人可以按照如下方式分配收益:
(一)转化基金与其他投资人按照同股同权原则,分配、共担子基金的收益与损失。
(二)若子基金出现亏损,转化基金可将收回资金的一定比例给予合作投资人风险损失补偿。
(三)转化基金与其他投资人约定的分配方式。
第三十二条 转化基金向每个子基金派驻一名出资人代表,担任子基金的董事、监事,或合伙企业顾问,在子基金中行使如下权利:
(一)参与任免子基金管理团队主要成员的决策;
(二)参与子基金的投资决策,但不参与日常管理;
(三)监督子基金投资行为的合法、合规性;
(四)查阅、复制子基金的财务账册、投资文件等经营管理文件;
(五)参与审定子基金的年度管理报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六)转化基金与其他投资人约定的其它权益。
第三十三条 子基金应当向子基金的管理团队支付子基金管理费。子基金的管理费由子基金全部投资人约定,最高不超过子基金到位投资资金总额的2.5%;对分次到位的投资资金,应按投资资金的到位时间计算年度管理费用。管理团队应当向子基金的全体投资人报告管理费用的使用情况。
第三十四条 转化基金退出子基金或子基金清算时,若转化基金出现盈利,可对管理团队实施一次性奖励。
第三十五条 子基金应当编制季度与年度财务报告,并向子基金的全部投资人披露。
第三十六条 子基金应当在服务机构目录中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年度审计。
第三十七条 子基金应当在公司章程或合伙人协议等载明本章规定的相关事项。
第五章 科技贷款风险补偿
第三十八条 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联合招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承办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科技贷款和科技贷款担保。
转化基金设立科技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对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的科技贷款的本金损失、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代偿贷款的本金损失给予补偿。
第三十九条 科技贷款分为:
(一)成果库中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贷款、转化成果库中科技成果发生的贷款;
(二)不在成果库中、但经管委会认定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贷款。
第四十条 转化基金每年给予每家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的科技贷款的本金损失额、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代偿贷款的本金损失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偿。
第四十一条 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向管委会提交科技贷款风险补偿申请,经审核批准后,由转化基金拨付补偿额。
第四十二条 对科技贷款业绩突出的合作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章 绩效奖励
第四十三条 转化基金设立绩效奖励资金,对于转化科技成果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创业投资企业、金融机构、中介服务机构和个人,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
第四十四条 绩效奖励对象所转化的科技成果应符合如下条件:
(一)成果库中科技成果;
(二)在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支撑当前国家、省重点行业、关键领域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未曾获得中央和地方财政用于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资金支持。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有条件的设区市、国家级高新区,可参照本办法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
第四十六条 转化成果库中科技成果的企事业单位,优先享受本省的科技政策优惠。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科学技术厅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