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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资讯第二期

发布时间: 2021-08-19   浏览次数:

 

 

 

 

 

 

(一)习近平:深化新三板改革,设立北京证券交易所

9月2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 2021 年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全球服务贸易峰会上发表的视频致辞中宣布,将设立北京证券交易所, 打造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主阵地。

设立意义:对资本市场更好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作出的新的重大战略部署,为进一步深化新三板改革、完善资本市场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体系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

主要建设思路:严格遵循《证券法》;按照分步实施、循序渐进的原则;总体平移精选层各项基础制度;坚持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由创新层公司产生;维持新三板基础层、创新层与北京证券交易所“层层递进”的市场结构;同步试点证券发行注册制。

重点把握的原则:1.坚守“一个定位”。北京证券交易所牢牢坚持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市场定位;尊重创新型中小企业发展规律和成长阶段;提升制度包容性和精确性。2.处理好“两个关系”。一是北京证券交易所与沪深交易所、区域性股权市场坚持错位发展与互联互通,发挥好转板上市功能;二是北京证券交易所与新三板现有创新层、基础层坚持统筹协调与制度联动,维护市场结构平衡。3.实现“三个目标”。一是构建一套契合创新型中小企业特点的涵盖发行上市、 交易、退市、持续监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基础制度安排,补足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普惠金融的短板。二是畅通北京证券交易所在多层次资本市场的纽带作用,形成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成长途径。三是培育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形成创新创业热情高涨、合格投资者踊跃参与、中介机构归位尽责的良性市场生态。

(二)证监会主席易会满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上的讲话

8 月 30 日,证监会主席易会满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上发表题为《守初心 练内功 优服务 加快推进基金业高质量发展》的讲话,内容摘要如下:  

一是截至 2021 年 7 月底,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和创投基金规模分别达 5.5 万亿元和 12.6 万亿元,较 2016 年底分别增长 1倍和 2 倍,私募股权和创投基金规模位居世界第二。二是将私募基金风险防范处置纳入资本市场重点领域风险防范化解攻坚战统筹推进, 目前行业风险总体趋于收敛。三是截至今年 6 月底,各类基金产品持有股票市值 10.8 万亿元,占A 股总市值的 12.5%,较 2017 年底提高4.3 个百分点,特别是 2019 年、2020 年和 2021 年上半年分别提升了1.2、2.7 和 0.6 个百分点,已经成为促进市场平稳运行的重要“压舱石”。四是截至今年 6 月底,私募基金投向各类股权项目本金 7.6 万亿元,其中投向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种子期和起步期企业本金占比分别达 28%、26%和 33%。试点注册制以来,超过八成的科创板上市公司、超过六成的创业板上市公司都获得过私募股权和创投基金支持。五是从私募行业结构看,前些年基金管理人登记数量呈井喷式增长,经过清理优化,已初步实现进出有序。但行业仍然存在多而不精、大而不强、鱼龙混杂等情况,亟需正本清源,加快优化行业结构。六是国内一些机构在发展中偏离了应有的定位,以私募之名变相发行公募产品,随意设立资金池,违规变相吸储、放贷,甚至擅自自融自用、侵占挪用基金资产。行业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真私募与伪私募并存,优秀管理人与“伪”管理人并存,接受登记管理和市场无序生长并存等乱象,损害了行业形象声誉,影响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 这与行业高质量发展是背道而驰的。七是私募股权基金必须回归私募定位和支持创业创新的根本方向,坚持私募姓私,严格规范募投管退全链条各环节运作。我们将坚持分类施策、扶优限劣,支持真私募,打击乱私募,坚决出清伪私募,推动形成良好市场秩序和行业生态;八是作为监管部门,将坚守监管的主责主业,推动适时出台私募基金条例,持续完善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推动发展各类机构投资者,不断壮大资本市场长期投资力量,进一步改进监管服务,坚决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九是希望基金业协会作为行业自律组织,充分发挥“服务、自律、桥梁、创新”的职能作用,深化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改革,完善登记备案标准、流程,提高透明度和服务质量,进一步便利合格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着力解决一批行业“急难愁盼”的问题,切实提升市场体验感和满意度; 要加强自律管理,严肃行业纪律,积极推动基金业实现更高水平的专业化、规范化发展。

(三)《银行保险机构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防范化解工作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发[2021]15 号)—银保监会

国家审计署对 2020 年度全国隐性债务的审计结果显示,多地存在隐性债务风险上升、化债能力弱、债务虚报漏报、新增隐性债务等情况。在此背景下,银保监会于近期下发了《银行保险机构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防范化解工作的指导意见》,内容摘要如下:

一是要求各银行保险机构要严格执行地方政府融资相关政策要求,打消财政兜底幻觉,强化合规管理、尽职调查,严禁新增或虚假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切实把控好金融闸门。二是严禁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对承担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客户,银行保险机构还应遵守以下要求:不得新提供流动资金贷款或流动资金贷款性质的融资;不得为其参与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提供配套融资。三是妥善化解存量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依法合规配合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提供的资金期限不得超过其对应的到期债务化解期限,规模不得超过对应到期债务本金余额,不得通过信托资金、流动资金贷款或其他流动资金贷款性质的融资置换存量隐性债务,不得置换明股实债类债务。四是强化风险管理,落实主体责任,加强统一授信管理,优化审批流程及权限,严格风险管理要求以及设立区域风险限额等。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密切关注相关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等级、财政信用情况等,对债务率高的地区要加强融资平台公司的区域风险管理。五是强化监管监测工作,各级监管机构要高度重视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确定专门的牵头部门,建立协同机制,积极开展地方政府风险防范化解工作,各银保监局每半年至少要集中研究一次辖内银行保险机构涉及的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尤其是违规新增隐性债务及隐性债务化解情况,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为橙色或红色的地区要增加研究频次。六是严格依法问责机制,建立健全内部问责机制,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要严格按照规定追究责任。对存在违规问题和存在重大风险的银行保险机构,要依法依规严肃问责,对违规违法行为要严肃处理。

(四)《关于进一步明确私募基金备案时限的通知》—中基协(2021 年 9 月 1 日)

为进一步落实证监会《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 有关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及时到中基协履行 备案手续,不得管理未备案的私募基金的相关要求,中基协下发了进一步明确基金备案时限的通知,具体要求: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 20 个工作日内,通过协会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系统(以下简称 Ambers 系统)进行备案。其中,募集完毕是指:

1. 已认购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者均签署基金合同,且相应认购款已进入基金托管账户(基金财产账户);

2. 已认缴公司型或合伙型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者均签署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均已完成不低于 100 万元的首轮实缴出资且实缴资金已进入基金财产账户。管理人及其员工、社会保障基金、政府引导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的首轮实缴出资要求可从其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

协会将在 Ambers 系统私募基金备案模块中增加“募集完成日” 字段,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申请私募基金备案时应当根据前款定义,真实、准确填写此字段,并上传基金托管账户(基金财产账户)的到账通知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五)陕西省八部门联合印发《关于金融支持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建设的若干措施》—(2021 年 9 月 1 日)

为加强金融支持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建设,着力破解科创企业融资瓶颈,陕西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联合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省银保监局、省证监局、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工信厅等部门于 2021 年 9 月 1 日下发了《关于金融支持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建设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若干措施》聚焦创新和完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提升金融服务科技创新和秦创原建设的质效,引导金融机构将资源向支持科技成果转化、企业关键技术研发和科创企业发展壮大等倾 斜。共有为 4 部分 10 条措施。一是加大信贷资源投入。突出优化改善信贷资源投入,鼓励设立科技金融分支机构,开展投贷结合、投保贷结合等模式创新。二是加快创新资本形成。突出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功能,加大科创企业上市培育力度,大力发展私募创投机构,鼓励投资策略创新。三是积极创新服务体系。突出创新完善金融服务体系, 推动建立秦创原(国际)路演中心,鼓励开展“链式”金融服务。四是努力塑造良好环境。突出强化国有金融要素保障,明确鼓励国有控股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要加大向秦创原的政策倾斜和资源投入。  

  

 

 

 

(一)未定期更新管理人信息、未妥善保存资料

广东中投德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未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未妥善保存产品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材料的情况。(广东证监局于 2021 年 8月 23 日决定对该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上述情况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发生重大事项时需在 10 个工作日之内向中国证监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 10 年。

(二)未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协同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按要求办理基金备案手续。(福建证监局于 2021 年 8 月 17 日决定对该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信息披露违规

杭州锦江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富鑫投资有限公司、浙江康瑞投资有限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未按照相关规定披露信息情况。(深圳证监局于 2021 年 8 月 24 日决定对该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上述情况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信息披露规则由基金业协会另行制定。

(四)未按规定填报更新信息

福建九汇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8 月变更办公地址,未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的有关信息且未在 2021 年 4 月 30 日之前,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20 年年度财务报告。(福建证监局于 2021 年 8 月 17 日决定对该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要求: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年度结束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更新私募基金管理人、股东或合伙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所管理的私募基金等基本信息。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保证所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4 个月内,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资运作基本情况。

(五)违规向投资者承诺收益 

北京嘉怡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李某某存在安排非公司员工接待投资者,通过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的行为。(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于 2021 年 8 月 25 日决定对嘉怡财富、李某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上述情况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十五条规定: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六)未妥善保管资料

福建众拓共赢投资有限公司未保存所管理的私募基金投资决策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深圳证监局于 2021 年 8 月 17 日决定对该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相关规定: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 10 年。

(七)未配合监管检查

2021 年 6 月 1 日以来,在对李某担任法定代表人、钟某某担任副总经理的成都中云联创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实施检查过程中多次以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其在合理期限内配合检查,但其未予以配合。(四川证监局于 2021 年 8 月 17 日决定对该公司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

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出资人和实际控制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和其他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配合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材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八)合伙协议不完善

吉林省新三板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基金产品合伙协议缺少基金信息提供的内容、方式等必要条款。(吉林证监局于 2021 年 8 月18 日决定对该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管理措施。)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募集私募证券基金,应当制定并签订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应当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规定。

募集其他种类私募基金,基金合同应当参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规定,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相关事宜。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报送主要投资方向及根据主要投资方向注明的基金类别。

(九)未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

江苏悦达善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未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其备案的 14 只私募基金仅在基金合同中将产品风险等级设定为“高风险”,均未履行风险评级程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于2021 年8 月3 日决定对该公司进行书面警示,要求其限期改正, 暂停受理私募基金产品备案三个月。)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十七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或者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

 

 

 

 

(一)是否所有的基金都需要与基金管理人签署委托管理协议?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于 2020 年 3 月 20 日发布的《关于公布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申请材料清单的通知》,证券类或非证券类私募基金在以下两种情形下必须与 GP 及基金管理人共同签署委托管理协议:

1. GP 与管理人分离的合伙型基金; 

2. 受托管理的公司型基金。 

(二)作为基金管理人的 GP 是否需要满足合格投资者要求?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1. 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的单位; 

2. 金融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 万元的个人。 

例外:

1. 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可视为投资者,无需满足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的要求。(例:青岛日出制造六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 2021 年8 月 18 日完成备案,作为 GP 的基金管理人仅认缴出资 30 万元。)

2. 在双 GP 结构中,尽管双 GP 均具有基金管理人资质,但只有管理此基金的管理人(GP)可以直接视为合格投资者,另外的 GP 仍需满足不低于 100 万元投资金额的要求。

(三)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是否必须以自有资金出资?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 号,2018 年 4 月 27 日发布)规定: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产品。(注:创业投资基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 151 号,2018 年 8 月 21 日发布)规定:投资者应当以真实身份和自有资金参与资产管理计划,并承诺委托资金的来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于 2021 年 8 月 20 日发布严正声明,要求:合格投资者应以自有资金出资,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方式筹集的非自有资金出资。

因此,除另有规定外,私募基金的投资者必须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四)上市公司定增类基金是证券投资基金还是股权投资基金?

1. 基础概念

一级市场(发行市场); 二级市场(流通市场);

一级半市场:定增,全称为定向增发,指的是非公开发行即向特定投资者发行。

2. 股权投资范围和证券投资范围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在 2019 年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

【证券投资范围】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包括股票、债券、期货合约、期权合约、证券类基金份额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股权投资范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包括未上市企业股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票、可转债、市场化和法治化债转股、股权类基金份额,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3. 定增类私募基金属于股权类产品发行范围

2016 年 9 月 6 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启用“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https://ambers.amac.org.cn)”,根据该报送平台的《有关私募投资基金“业务类型/基金类型”和“产品类型”的说明》,私募股权基金,可投资包括未上市企业和上市企业非公开发行和交易的普通股(含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对于主要投资新三板拟挂牌和已挂牌企业的“新三板基金”,建议按照创业投资基金备案。如果涉及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按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的“上市公司定增基金”备案。

(五)私募基金管理人员工跟投平台是否能够备案为私募基金?

中基协于 2021 年 9 月 2 日发布了第一批《私募基金备案案例公示》,其中案例三明确了员工跟投平台不予备案为私募基金。

例:如果私募基金管理人 A 提交合伙企业 B 备案申请,该合伙企业投资者只有 2 名私募基金管理人员工,未对外募集资金,是私募基金管理人为其高管人员专设的投资平台,为享受私募基金在地方税收优惠政策,提交备案申请。

中基协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私募基金应当面向合格投资者通过非公开方式对外募集资金。本案例中,合伙企业为私 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员的投资平台,无外部投资者,不属于私募基金备案范围,协会已不予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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